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亭聿、亨捷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林柏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350號 債 權 人 陳亭聿 債 務 人 亨捷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參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款項129,300元及利息12,884元,其中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不得再請求利息,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