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羅宇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羅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按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