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華有限公司、許壽華、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梁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債 權 人 日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壽華 非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債 務 人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