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郭慶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非訟代理人 陳怡安 債 務 人 郭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柒仟柒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