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賴奕暢即奕暢創新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洪靖婷 債 務 人 賴奕暢即奕暢創新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萬伍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參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