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陳超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超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應受送達之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