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湛然幸福時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錢明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債 權 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務 人 湛然幸福時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明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請求金額中超過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即111年12月份服務費)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理由為何?並應提 出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