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鈦翔工程有限公司、曾振翔、林偉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鈦翔工程有限公司即壹六八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翔 債 務 人 林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58,333元 111年10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2.5% 111年11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0.25%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 0.2625%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2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