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李淑貞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9月12日 2,500,000元 SD0000000 002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李淑貞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9月15日 2,000,000元 SD0000000 003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李淑貞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9月28日 2,450,000元 SD0000000 004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李淑貞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9月29日 2,150,000元 SD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