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德陽鋼鐵有限公司、李明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熹 人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范綱杰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