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志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春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5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