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乙○○、冠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冠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按附表所載日期請 求利息,但附表中利息起算日一欄為空白)。 二、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