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黃綵璇、劉誌勳即劉健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相 對 人 劉誌勳即劉健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