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添、蕭復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關 係 人 蕭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賴佳源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復生地政士(大勝地政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段0 0號7樓)為被繼承人賴佳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號 3樓、民國111年6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賴佳源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賴佳源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賴佳源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佳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佳源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利後續訴訟及執行等程序進行,爰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房屋貸款契約書、本院家事庭公告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向新北○○○○○○○○○函查關於被繼承人親 屬之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核閱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係人蕭復生同意而推薦其為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正本在卷可參。經核蕭復生乃地政士,有新北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蕭復生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蕭復生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