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坤炎、沈煥博、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沈煥博 相 對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17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