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 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