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光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李光敏 代 理 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 相 對 人 順一工程行即邵健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