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藍慧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藍慧敏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8 月1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 )×10×43=1,72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於101 年5 月10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合計其聲請前兩年收入總額540,000 元,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總額592,776 元,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所需?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四、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2 年4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五、請陳報聲請人父親藍○山近2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藍○山否領有身障補助、老年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三重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若該房屋為其親屬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000至3,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