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沛彤(原名:陳柔云、陳玉珍、陳文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陳沛彤(原名:陳柔云、陳玉珍、陳文珍)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2+1)×51×10=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 國110年10月23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2日止,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真好味小吃店?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0 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2日止期間之支出情形,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10月23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