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怡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黃怡臻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9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 年5 月22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 +1 )×10×43=2,150 。 二、查聲請人曾參與前置調解,於103 年11月調解成立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佐以證據說明之。 三、查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之公務電話紀錄中表示,因有新增加負欠其他債權人債務,故有再聲請之必要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新增債務之時間點?原因為何?有何必要性?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93,916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1歲(61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4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五、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其自110 年12月至112 年3 月領有華威服飾有限公司之工資收入;110 年12月至112 年3 月領有歷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工資,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同時兼任2 份工作?如是,請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該二份工作,每月分別可得之薪資數額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黃○美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