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李燿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佳宜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