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魏德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魏德聖 丘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魏德聖(下稱其名)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魏德聖竟將其 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丘玉蓉(下稱其名,與魏德聖合稱被告等2人)等情,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等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 以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2年5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丘玉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有起訴狀可查。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結果,與系爭不動產相鄰、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之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7萬元,堪認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約1,782萬1,100元,揆諸前接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繳納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 3390.48 100000分之29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8 100000分之294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4.83 全部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共有部分) 6947.84 100000分之268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共有部分) 4065.96 100000分之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