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禹覟、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禹覟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