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禹覟、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禹覟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萬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補 字第12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前揭裁定於112年8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尚未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並於112年8月10日具狀表明變更其訴之聲明,減縮其請求給付金額為45萬9,943元。爰重新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5萬9,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