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許永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