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蔡淑理、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蔡淑理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