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池佳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池佳宜 享鮮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