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玉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