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費用。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財產目錄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約為新臺幣( 下同)261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