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程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夢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程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夢萍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邱銘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5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