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游素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長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