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林朝誠、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林朝誠 相 對 人 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創合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