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牛家彥、卓瑩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被 告 卓瑩鎗 范姜中岑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