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蔡口而、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李蔡口而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即吳彥諄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