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百洛有限公司、郭瑞隆、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百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隆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被 告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墊付之車輛貸款新臺幣(下同)49萬6,629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向主管機關清償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600元交通罰款、車牌號碼0000-00車輛 之300元交通罰款、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交通違規罰款7,200元、汽車燃料費31,953元(含執行必要費用)、使用牌照稅10,452元(含罰鍰、執行必要費用等),故原告如獲本件勝訴判決,可得利益應為前揭貸款及費用之總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萬7,134元(計算式:49萬6,629元+600元+300元+7,2 00元+31,953元+10,452元=54萬7,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