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柳聖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柳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品食品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