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佳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蔡佳霖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安昕美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