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杜可渝、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梁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可渝 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