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高偉晉、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高偉晉 相 對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