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簡宏霖、曹德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被 告 曹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