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長耀雙夆滙社區管理委員會、汪芬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長耀雙夆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芬鈴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66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