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黃斑馬、大可營造有限公司、彭木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被 告 大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木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1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