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