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796,839元,本 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