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彥章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0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