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勃志、嘉源工程行即許雅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陳勃志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嘉源工程行即許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6,08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