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蔡武煌、德裕開發有限公司、張景緒、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世凱、張澤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蔡武煌 被 告 德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緒 被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 告 張澤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4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