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鄧政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2號 原 告 鄧政偉 方星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員池、鄭怡龍、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洪琮翔、戴偉臣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T先生之正確姓名 與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列明被告劉員池、鄭怡龍、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洪琮翔、戴偉臣及被告T先生,惟被告T先生究為何人,未經原告具體明確記載姓名,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未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T先生之 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