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魏德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2號 原 告 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被 告 魏德聖 丘玉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10號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魏德聖之債權人,已對其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11年度司票字第19521號本 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並經臺北地院112年度抗字第80號裁 定駁回抗告人(即本件被告)魏德聖之抗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確定在案。惟被告魏德聖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將其名下如本件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轉讓予被告邱玉蓉,然就積欠原告之債務迄未清償,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訴訟, 請求撤銷被告魏德聖與被告邱玉蓉間就系爭不動產轉讓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命被告邱玉蓉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 年5月22日,經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情。惟被告魏德聖否認原告對其有債權,並對原告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10號民事訴訟 (下稱另案民事訴訟)而仍在審理中。衡諸撤銷詐害債權民事訴訟,需債權人方能提出,是本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茲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重複調查,於另案民事訴訟確定前,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