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鄒陶(原名:陶存良)、三友螺絲企業社即楊三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6號 上 訴 人 鄒陶(原名:陶存良) 被 上 訴人 三友螺絲企業社即楊三其 永煜企業社即傅珍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許宸和

